前言
在公司由于资金不足而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下,员工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由而离职的,公司不仅要及时支付拖欠的工资、补缴社保保险,还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0日,李某到某锅炉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行车工。李某在职期间,因某锅炉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自2021年开始,长期拖欠李某工资,未足额、及时支付其劳动报酬。
李某向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律师志愿者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向李某详细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帮助李某于2024年2月23日向某锅炉有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与某锅炉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函,以某锅炉有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理由,要求与某锅炉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李某工资数额及经济补偿金数额如何确定。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援助律师与某锅炉有限公司沟通,讲明《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2024年3月29日,某锅炉有限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二、2024年5月31日前,某锅炉有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40184元。如逾期未支付,某锅炉有限公司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李某支付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约定款项完全支付之日止。
【案件评析】
关于工资数额及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确定。某锅炉有限公司和李某在职工作期间签订过一次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数额没有载明。根据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和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明其月平均工资为3000左右,在调解过程中某锅炉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和财务人员也证实了李某年度工资数额、欠发工资数额和月平均工资数额。同时某锅炉有限公司亦认可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长期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47条之规定,员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被迫离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法律规定,某锅炉有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4000元。经双方协商一致,最终某锅炉有限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