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九游手游官方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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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编辑:  发布日期:2024-09-20

前 言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劳动者并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工资按日结算的的情况下,双方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让我们通过吉某某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例来说明。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2日,吉某某入职临沂某货运托运部,入职时该托运部尚未办理登记注册。2009年该货运托运部办理注册登记。后经营规模扩大,该货运托运部注销,2020年12月4日,成立临沂某供应链公司。吉某某在该公司从事收货装货工作,工资按日结算,一天200元,月工资6000元,期间一直未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2月28日,吉某某在工作时受伤,造成脚踝骨折,手术出院后有后遗症,需认定工伤。但因其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公司拒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吉某某的工伤赔偿责任。吉某某向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提出援助申请,市总工会职工法律援助服务中心指派律师志愿者山东星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向吉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指导吉某某收集了相关证据,代理吉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吉某某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审理认为,吉某某入职临沂某供应链公司,为临沂某供应链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充足、于法有据。故裁决确认吉某某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自2020年12月4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关于吉某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本案中,虽然吉某某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组织的从属性三方面进行事实审查。临沂某供应链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注册成立,自此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从双方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上看,吉某某的日常工作属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的业务工作范围,且受临沂某供应链公司管理规定的约束,接受临沂某供应链公司的监督,工资从临沂某供应链公司处领取,该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基本条件,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市总权益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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